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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市惠豫公益服务中心代表大会制度

第一条  为规范本中心代表大会工作,依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惠州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 本中心由理事成员组成理事会,可以推选理事代表组成理事会,代表由理事成员选举产生。
第三条  理事代表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四条  代表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五条  理事会每届3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六条  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
第七条  理事会必须有理事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其决议须经到理事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。
第八条  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,并向理事会公告。
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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