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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:
惠州市惠豫公益服务中心
咨询电话:
0752-78359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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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市惠豫公益服务中心印章、文件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各项工作优质、高效、规范, 依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惠州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理事长是本中心印章、文件管理的负责人,中心办公室是印章、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。
第三条 办公室行文使用一个文号,即“惠豫字”, “惠豫字”适用于以中心名义发出的文件,包括上行文、对理事单位等印发的正式文件,该文号需加盖中心印章。
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“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”。办公室主任对文件负责审核,报理事长批示签发,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、承印等工作。
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,由办公室专人负责。
第六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《行文呈批表》。
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,由办公室负责接收、登记、呈批和归档。
第八条 办公室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《文件传阅处理表》,报理事长阅批。
第九条 每年中心或办公室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,标识后归档保存。
第十条 中心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、按权限审批、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。
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刻制、保管和使用记录,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。
第十二条 “惠州市惠豫公益服务中心”印章的使用,由本中心理事长审批。
第十三条 中心财务专用章由本中心主管会计负责保管,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。
第十四条通八达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,并不得带离本中心办公场所。
第十五条 本中心授权委托书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、介绍信、证明书等,由专人保管,经理事长批准后开具,并留底备查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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