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理制度 |
|
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|
|
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|
|
代表大会制度 |
|
民主选举制度 |
|
理事会制度 |
|
财务管理制度 |
|
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|
|
|
|
主办单位:
惠州市惠豫公益服务中心
咨询电话:
0752-7835999
|
|
|
|
·当前位置:首页 > 管理制度 > 理事会制度 |
|
惠州市惠豫公益服务中心理事会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理事会管理,依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惠州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,理事由理事会(或理事代表会)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代表的三分之一。
第三条 理事会为本中心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依照理事会的决议和中心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 筹备召开理事会;
(四)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理事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;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|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