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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市惠豫公益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
第一条  为规范本中心财务管理,依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 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。
(一)中心的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,并严格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。
(二)负责编制中心年度收支计划,报理事会办公会议审议,经理事长同意后,提交理事会审定,并组织贯彻执行。
(三)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、清查盘点等会计核算和监督,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、减值和变动情况。
(四)根据中心的收支情况,按月、季编制财务报表。月财务报表报理事长;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,年度财务报表报登记管理机关[必要时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]。
(五)负责应收、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,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,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,保证资金的完整、安全。
(六)接受财税部门、审计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、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。
(七)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。
第三条  经费的管理。
(一)中心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、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。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。
(二)履行报销手续,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、证明人签名,并注明原因及用途,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。
(三)规范审批权限,日常开支在500元以上的由副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。
(四)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(五)因公出差需借款在500元以下的,由副理事长审批,1000元以上的由副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。
(六)本中心人员工资、福利和其它费用的支出,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研究通过。
第四条  本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。
(一)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、维修与改造、调拨、移交、报废、处置及盘点等。
(二)中心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,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,具体包括:编制固定资产目录,设立固定资产卡片,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、验收、移交、报废、处置等手续,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,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,确保固定资产账、卡、物相符。
(三)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、保管、维护的直接责任者,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,合理使用固定资产,避免人为损失。
第五条  凡应享受假期,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,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。
第六条  本中心书籍报刊订阅应由办公室统一协调作出计划,报理事长批准后订购。
第七条  本中心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经费独立,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混管。
第八条  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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